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7页(385字)

人民群众的监督的对称,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国家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主动地或应人民群众的请求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罢免相应行政工作人员,对违法乱纪的国家公务员科以行政处分或其他制裁,从而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根据人民主权原则,人民群众有权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必须通过国家有权机关的监督才能将其合法合理的监督请求转化为真正的法律上的后果。国家监督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与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关系,因而,有权监督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