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0页(1111字)

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重大后果的科学技术。如有泄露,则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我国规定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主要法规是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3级: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绝密级包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①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②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③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机密级包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①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②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③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着的传统工艺。秘密级包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①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②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盗很大的传统工艺。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解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密级:①产生单位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②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③制订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④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确定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①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②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①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②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③已经扩散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④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密性较差的;⑤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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