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1页(368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精神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我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5至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①擅自生产精神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品种的;②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③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制剂的;④将兽用精神药品供人使用的;⑤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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