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4页(706字)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社会团体对体育竞赛活动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竞技体育管理主要包括对国家各种正式的体育竞赛的管理,对体育运动队和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管理等。我国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目前,全运会、城市运动会一般由国家体委管理和主办,其他专门性的综合运动会由有关部门主办,如农民运动会由农业部主管,少数民族运动会由国家民委主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主管等。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一般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单项体育项目协会负责。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比如,全国足球协会负责全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国家还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家体委确认。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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