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5页(1145字)

亦称“有限君主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君主制。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元首,君主拥有某些最高权力,但其权力又受议会和宪法的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革命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以及该国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力量对比关系,君主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差异很大。按照君主的权力受到的限制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二元君主立宪制是指国家政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但君主为国家权力的中心这样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二元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特点是:议会中的部分议员由君主推荐或任命,议会制定的法律须经君主同意才能生效;内阁从属于君主,首相由君主任命,内阁对君主负责。它是一种以君主为中心,由君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政权组织形式。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所实施的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即采二元君主立宪制。它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事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在帝国议会的协助下行使立法权;总理大臣由元老院和重臣会议提名、天皇任命,内阁是天皇的救命内阁,它对天皇负责;司法权以天皇的名义,依法律规定由裁判所行使。目前,仍然保留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尼泊尔、约旦、摩洛哥、沙特阿拉伯等少数国家。如尼泊尔的评议会相当于议会,大臣会议相当于政府,它们都在国王权力控制之下。

议会君主立宪制是指议会实际掌握国家权力,而世袭君主只是国家最高权力象征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中君主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特点是: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英国采用议会君主立宪制。英王虽是议会的组成部分,王室贵族虽有一部分充当上院议员,但议会已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通过的法律虽然要经英王签署批准,但从1707年女王安尼拒绝批准英格兰国民军法案之后,英王从未拒绝签署批准过任何法案。多年的习惯在英国人心目中已经形成一种概念,如果英王不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就是一种违法活动。立法权完全归于议会,议会实际上摆脱了英王的控制。内阁首相虽由英王任命,但限于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各部大臣也由英王任命,但除个别例外情况,一般都以首相推荐的人选为依据,内阁不对英王负责,只对议会负责。司法机关虽以英王的名义行使权力,但自1701年王位继承法保障法官地位之后,司法权也属于法院,实际上摆脱了英王的控制。国王“统而不治”、“临朝而不执政”,已经成了议会君主立宪制的概括性评论。采用立宪君主制的国家还有日本、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西班牙、瑞典、泰国、挪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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