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1页(927字)

美国行政机构中主持审判式听证,对特定争议或特定事项作出初步或建议性裁决的官员。美国行政法官的前身是“听证审查官”(hearing examiner),1972年以后改称“行政法官”。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实行职能分离规则,行政法官不得和当事人单方接触,不得同时是调查人员或追诉人员。行政法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受行政长官的监督,但不受其直接控制,非经正当程序不受罢免。行政机关无权自由任命行政法官,而只能从人事管理局所确认的合格人员中选择任命。人事管理局通过对具有律师资格和相应经验的人进行考核,列出合格人员名单,然后由行政机关首长选任。行政法官的工资由人事管理局规定,不受所在机关的影响。行政法官在编制上是所在机关的职员,但在任职方面受人事管理局管理。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所在机关的影响。在美国,行政法官的地位较高,和司法法官相似。所不同的是,司法法官的地位受宪法保障,对案件有完全的决定权,而行政法官只有初步决定权或建议权。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法官有两方面的权力,即听证的权力和决定的权力。听证的权力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主持宣誓;②根据法律的授权签发传票;③接受有关证据以及裁决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拒绝回答另一方当事人的问题的事项;④决定听证的过程;⑤举行听证前的会议;⑥决定程序上的请求及类似问题;⑦行政机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行政法官在主持完听证后,有权作出两种决定:初步决定(initial decision)和建议性决定(recommended decision)。行政法官作出初步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无人向该机关提起上诉,而该机关首长亦未主动进行复议时,则初步决定无须再经过进一步的程序,即可成为该机关的正式决定。而建议性决定不能自动成为行政机关的最后正式决定,建议性决定必须经过行政机关首长确认后才能成为正式决定,行政裁决的正式决定权属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行政机关首长在受理上诉案件时有完全的决定权而不受行政法官裁定的约束。建议性决定只是一种咨询性质的决定,但建议性决定对于行政机关首长的最后裁决往往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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