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5页(1122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予以核准或者驳回,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政执法活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名称管理的基本内容 ①企业使用名称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②企业名称登记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企业开业登记一同进行,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③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④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转让,应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的组成 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字号,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名称命名规则 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标明。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字词的;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可以申请在名称前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包括:全国性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 法律规定企业在命名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