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9页(615字)

国家对民用枪支配置和销售的管理制度。它与枪支配备的不同主要在于用途不同,枪支配置是用于民用,是非公务的,如体育比赛、打猎等;而枪支配备制度是指因公务需要。我国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①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③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④猎民因狩猎需要,牧民因护牧需要,可以配置猎枪。以上枪支均不得携带出许可的区域。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审查批准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购。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向公安机关申请前应当持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后,必须在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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