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9页(414字)

我国对枪支的配备和销售所进行的管理,即对枪支买卖环节所进行的管理。国家对枪支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装配和买卖枪支。对从事配售枪支的企业实行特别定点: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配售其他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有效期3年。国家对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其年度限额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下达到民用配售企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将配售弹药的品种和数量逐项登记在持枪证件上。公安机关要定期对配售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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