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3页(29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因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之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派出机构管辖的行政管理区域。管理区域的派出机构代表派出机关,对管理区域内若干乡、镇政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管理区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单位。②“市辖区”的简称。③全国解放前,在根据地和解放区介于县、市与乡、镇之间设立的一级享有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区域单位。④我国于50年代末实行“政社合一”体制时期,县(市)人民政府为便于对其所辖行政区内人民公社实施行政管理,在若干人民公社的区域范围内,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建立的人民公社“管理区”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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