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5页(280字)

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群众调解。人民群众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他们自身之间纠纷的活动。中国共产党创建革命根据地后逐步建立起这一制度,新中国建立后,这一制度获得了空前广泛而深入的发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在调解中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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