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6页(677字)

简称《人权宣言》(法文),18世纪法国革命时资产阶级反封建的一份政治宣言和政治纲领。1789年8月26日经制宪国民议会辩论通过后于翌日公布。宣言主要由拉法耶特(La fayette,1757~1834)、巴尔纳瓦(Barnave)、穆尼埃(Moumier)和西哀耶斯(sieyès,1748~1836)起草,包括一个序言和17条正文。宣言根植于自然法哲学,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思想和政治成果,它从形式到理论上主要来源于英国有关保护个人自由的宪法性文件和习惯法、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州宪法》、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及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其内容主要有:①人人生而平等,都享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这些权利;②主权属于人民,一切公共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神圣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义务去推翻违反人民权利的政府;③法律是公意的表现,任何公民均有权亲自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参与制定法律;④人们在法律、赋税和担任公职的资格上一律平等;⑤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而各个公民都享有信仰、言论、着述和出版自由,但自由是有限的,不得滥用,且法律得予以限制;⑥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经公平赔偿不得剥夺;⑦任何人非依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正当程序不受控告、逮捕或拘留,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罪刑法定且不得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⑧政府必须是分权的,社会有权要求公务人员向人民负责。与美国的《独立宣言》相比,法国的人权宣言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和更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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