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6页(995字)

英国在近代历史上由议会制定的一系列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性文件。这些法律规定了当公民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司法保护的法律救济手段。

人身保护法是对英格兰早期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化。人身保护令在普通法上是保护臣民自由权的特权令状。它在1215年《大宪章》之前就存在。当时普通法要求,除非证明犯有刑事罪或负有民事债务,任何自由民如遭拘禁,都有权要求王座法院向拘押者颁布一种“解交被拘押者并说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令其交出被拘押者,法庭对拘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如何处理被拘押者,或送回监狱,或准许保释,或予以释放。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这种令状已初步发展成为保护公民人身不受官方当局侵犯的一种手段。到1640年议会正式颁布《人身保护法》,给予这种令状以法定的权利。但法律颁布后没有完全发生效力。1679年议会再度颁布《人身保护修正法》,对人身保护令的实施及程序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如规定:根据被指控刑事罪的囚犯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大法官或任何上级法院的法官都应发布人身保护状并将囚犯交保释,在接受令状的20天内必须将囚犯移交法庭;对被释放的人不得因相同的罪名加以拘禁;人身保护状可以从王座法院、商事民事法院或理财法院中得到;任何人不得被送到苏格兰、英格兰或海外领地进行监禁;任何不执行令状的法官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1816年《人身保护法》对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并将适用范围扩大于非刑事犯罪指控中;进一步缩小了有权拒绝执行令状者的范围;赋予法官以裁定监狱报告所列事实真相的权力,还设立了被拘禁人新的上诉渠道。

现在,人身保护令已成为许多非法剥夺个人自由权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寻求得到法律补救的途径。法院能依此审查拘禁的正当性。如被害人能得到其他补救,法院可以拒绝发布这种令状。

这种令状被作为普通法移植到美国。它适用于对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拘禁提出质询。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初审程序只能对其管辖权限内的案件发布令状,但在它受理上诉案的管辖权内,可发布令状调查下级法院命令拘禁的合法性,以此来决定该下级法院是否无权或越权发出拘禁的命令。在当代实践中,人身保护令的主要用途是定罪后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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