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8页(1634字)

日本关于选举代议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制度。1889年的《日本宪法》规定了议会制度。议会由两院构成,上议院由天皇任命或批准的议员组成,下议院议员由年满25岁、缴纳直接税不少于15日元的男子选出。年满30岁的男子有被选举权。众议院选举法规定了严格的财产资格和居住条件限制。日本第一次众议院选举参加人数只有全国人口的1%左右。1900年把缴纳15日元直接税的财产资格降低为10日元,选民也由原来的1%增加到2%。1925年议会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取消了对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但妇女、25岁以下的男子、在选区居住不满一年者、军人、学生、受社会救济者不具有选举权。这次选举改革使选民人口扩大到12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22%。但原来的选举保证金制度仍然保留,即候选人需向选举机关预交2000日元的保证金,若候选人得不到选区总票数的1/10,保证金即为政府没收。

日本战后于1946年颁布了新宪法,并于1950年制定了《公职人员选举法》。新的选举法规定了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和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进行公选的制度,确立了普遍、平等、秘密直接的选举原则。宪法规定,不得由于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者收入而对公民进行差别对待。选举法取消了口头投票方式,采取自书投票主义,实行无记名投票。国会议员均由选民直接投票决定。

议员的选举实行地区代表制,将全国分为若干选区,各选区独立进行选举。日本参议院的选举虽也有过以全国为一个选区的情况,但一般是划分几个选区。日本选区划分的特殊之处在于实行一种所谓中选区制,以府县全境为一选区的称为大选区,定额5人以上,而在府县全境划分两个或三个选区的习惯上称为中选区,定额达2~5人。这种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是相配合的。比例代表制有利于表达民意,符合利益多元化时代的要求。但这种制度易致小党林立、政局不稳。日本在战后初期直至70年代,选区人口与议员定额不平衡的现象十分严重。因为战后日本经历过两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一是战时疏散人员回城,军队复员和海外撤兵,二是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结构变化,人口往大城市周围地区集中,使人口疏密不均。但选区划分和议员定额并未作及时调整。

日本的投票制度要求选民必须亲自到投票场所进行投票,但船员、病人及其他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出席的,在选举日之前可以到指定场所进行不在者投票。身体有严重障碍者也可以通过邮局进行不在者投票。选票要由选民亲自书写,否则无效。但残疾者或文盲可以由特定人代写,这叫代理投票,与通常所说的委托投票或代理投票不同。投票必须针对候选人进行,对非候选人的投票无效。采用单记投票,即选民必须在选票上记载候选人一人的姓名,记载两名以上者无效。不承认联记投票。投票秘密受法律保护,具有一定公职的人若要求选举人表示自己的投票选择,要受到法律惩罚。

日本公职选举法对选举活动的限制很多。所谓事前运动,即候选人登记以前的运动是完全被禁止的。选举运动只有在严格限制下才能进行。如言论宣传方面,除辩论演说会及个人演说会之外,不得召开任何选举运动的演说会,市民团邀请候选人召开政策听取会等都是法律禁止的。文书图画类的宣传限制也十分严格,除一定张数的免费明信片外,禁止颁发选举运动用的文书图画;禁止为选举运动的文书传阅;选举招贴的规格、记载事项、揭示场所都要符合法定标准。公职选举法还禁止欧美选举活动中的“挨户访问”。但电视广播在一定范围内可向政党免费提供。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及都道府县知事的选举中,政府可以利用日本广播协会及一般广播事业者的无线电广播或电视广播的设备,对于广播次数、时间及其他事项,由自治大臣与日本广播协会及其他广播事业者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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