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行政复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6页(588字)

民政行政复议的一种。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其他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有关机关重新审查、变更原决定的活动。可以申请社团管理行政复议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不服各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社团登记的决定,二是当事人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有关社团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社团管理行政复议采用有关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遵循《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同时,也有其特点和特殊规定,主要有:①当事人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给予社团登记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请求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②当事人对于民政部作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在接到书面答复后10日内,可向民政部请求复议。民政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国务院备案。③社会团体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出的有关社团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④社会团体对于民政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0日内,向民政部申请复议,民政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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