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8页(1141字)

又称精神罚。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书面谴责或训诫。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申诫罚并不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只是对被处罚人道义或法律上的谴责或对其名誉施加某种不良影响,主要目的在于以此引起被处罚人精神上的警惕,使其认识错误和不再实施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诫罚只有警告一种,但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通报批评的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申诫罚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形式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必须由处罚主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警告 申诫罚的一种形式,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或训诫。它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较轻、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中最轻、使用很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这种处罚的主要目的侧重于对违法的相对人进行教育,其裁判功能表现为使受处罚人在精神上、名誉上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行政主体正是通过这种对违法行为的人精神上的惩诫,达到制裁和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实施警告处罚,必须由处罚机关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受处罚人。其中治安管理处罚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决定除送达当事人外,还须将处罚决定书副本同时交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其常驻地的派出所。口头警告不属于行政处罚形式,只是一种批评教育方式。警告不同于司法机关对违反诉讼活动规则行为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后者是一种排除诉讼障碍的司法强制措施。

通报批评 申诫罚的一种形式,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某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行政相对人采用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公开的书面批评和谴责的行政处罚形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通报批评这一行政处罚种类,但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通报批评的规定,在实践中,这一处罚形式仍被较广泛地运用。此种处罚形式与警告相似,其作用是通过公开指出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谴责,使违法行为人的名誉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从而制裁和教育违法行为人。但通报批评又不同于警告,即通报批评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从而比警告处罚严厉,对受处罚人名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更为严重。公开还可以起到对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此种处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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