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军衔授予晋升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7页(836字)

有关士兵军衔的授予标准、晋升条件、审批程序等一系列规定。

授予和晋升依据 士兵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士兵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德才表现和服役年限为依据。士兵军衔应按规定期限晋升。士兵由于职务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具体规定为:①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②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③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军士长晋升四级军士长的期限为五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审批权限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审批权限为:①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和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由师或者相当于师的单位的主官批准。②上士、中士、下士,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批准。③上等兵、列兵,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授予与晋升形式 兵的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口头公布。军士、士官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提名,填写军衔报告表上报审批,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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