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3页(345字)

公民要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使自己受益的权利。受益权最早出现在中世纪英格兰法中,意思是,某人占有某项财产不是为其本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收益或者受益。受益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9世纪中叶,受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欧洲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制定了有关受益权方面的法律。20世纪后逐渐风行全世界,以致改变了国家职能的观念,即不仅要保护公民的消极性自由权,而且要以积极的行动创造使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增进人们的福祉。

受益权可分为积极的受益权和消极的受益权。积极的受益权指国家得按照为人民谋福利的宗旨积极行动,使人民受益;消极的受益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向国家有关部门谋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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