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3页(1112字)

职权立法的对称,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授权立法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授权立法,即在某一项法律或法规的条款中,授权某一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范;另一种是特别授权立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本来应由它行使的制定某一方面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

一般授权立法的特点有:①一般授权立法的权力来源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授权,故一般授权立法与授权的法律、法规的关系密切。授权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立法权只能由被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授权立法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相应授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和权限范围。②一般授权立法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范,以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执行性立法不得在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外随意增加新的规定,其所制定的一般是实施细则等。③一般授权立法还可以制定补充性法律规范。补充性法律规范是为补充已经发布的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由于补充性立法要对相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未详尽规定的事项加以适当补充,有可能要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因此,补充性立法必须得到法律、法规或有关机关的明确授权。特别授权立法的特点有:①特别授权立法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往往高于一般行政法律规范。②特别授权立法具有试验性立法的性质。试验性立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授权,对本应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但由于经验不足或社会关系未定型而暂不宜由其制定法律的事项,先行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③特别授权立法一般都有目的、内容、范围、时限、备案、批准等具体严格的条件限制。特别授权立法不得和宪法、有关的法律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有学者认为,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委任立法又可分为一般委任立法和特别委任立法。也有学者认为,委任立法仅指特别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委任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委任立法活动在资产阶级国家比较普遍,其产生原因主要有:①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干预作用不断加大,政府的行政管理事务日益庞杂,这使得政府的权力范围也随之扩大,要求行使一部分立法权。②立法事务急剧增加,而代议机关难以承担繁重的立法任务。③由于行政管理事务的特殊的技术和效率的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事务方面具有议会所不具有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专门技术。由于这些原因,议会将其立法权的一部分授予行政机关行使,自己仅对之加以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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