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7页(494字)

税务机关将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和有关机构应当遵循的程序制度。所谓税务文书,主要包括:纳税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②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