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8页(493字)

西方国家议会对犯有叛国罪、重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的具有控告性质的议案。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包括总统、总理、政府部长、法官等,但不包括议员和军官。弹劾案的提出和审判主要有三种形式:①美国式的弹劾案,对于有犯罪嫌疑的联邦官员,先由国会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则由众议院多数通过提出书面起诉,交参议院审判;参议院以出席议员的2/3多数通过弹劾案,如被弹劾者被认为有罪,交普通司法机关处以刑罚;参议院在审理弹劾案时,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主席,弹劾总统时,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主席。②法国式弹劾,总统或政府官员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刑事罪行时,由议会两院以绝对多数提出弹劾案,然后由从议会两院议员中选出人数相等的成员组成特别高等法院进行审判,按照刑法对被弹劾者定罪量刑。③德国式的弹劾案,如果议会两院认为总统有蓄意损害联邦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行为,每一院的1/4以上议员均可提出弹劾案,由该院的2/3多数通过,即可交由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宣布总统的职权失效。弹劾案的提出是议会对行政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最严厉的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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