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政管理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1页(567字)

行使体育管理行政职权,组织管理体育事业的行政机关。在整个体系上,可分为中央体育管理机关和地方体育管理行政机关;就其业务管理特点,可分为体育专门主管行政机关和其他体育主管机关;从体育管理行政机关的性质看,其既包括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授权、行使某些体育行政管理职权的社会团体。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国务院的部委级机关之一,主管全国的体育工作。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各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在竞技体育中行使一定的管理职权。中央体育管理机关是主管全国体育事业的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是中央主管体育工作的主机构。同时,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也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比如,国家教委管理全国的学校体育工作,人民解放军体育管理部门管理全军的体育工作等。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管理本项目的运动员及体育竞赛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此有专门的授权。此外,有些行业也组织本行业的体育活动,像铁路、邮电等,这些行业组织也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但受国家体委的业务指导。地方体育管理机关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运动委员会,它们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各市、自治州、县、市辖区等也设有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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