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之三非自由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8页(340字)

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决定在确定联邦议会代表名额和直接税时将奴隶作为“五分之三”的人口计算,因此奴隶又被称为“五分之三非自由人”。在制宪会议上,北部资产阶级和南部奴隶主在奴隶问题上产生分歧。南部奴隶主不承认自己控制下的奴隶是“自由民”,但为在联邦立法机关中捞取更多席位,就坚持在计算本州人口时将奴隶计算在内。而北部资产阶级则主张如将奴隶计算在全州人口之内分配议席,那么他们就应负担相应比例的直接税。经过激烈争论,双方达成妥协;在分配联邦众议院代表名额时,黑奴人口以五分之三的比例计入本州总人口数,各州向联邦缴纳直接税时,也按此比例。宪法第1条第2款确认了这一妥协方案。美国内战后由第14条第2款和第16条宪法修正案对其予以修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