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3页(578字)

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的机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各国宪法对修改宪法的机关皆有明确规定。大致有四种:①立法机关。即包括所有各国由选举产生的国家代议机关。②国王。实行钦定宪法的国家,国家的制宪权和修改宪法权均属于国王。③专设的修改组织。如尔代夫的国民特别会议。《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85条规定,对宪法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增删,必须经国民特别会议以多数票通过。第86、87条规定,国民特别会议由各部部长、国民议会议员、由马累和各环礁选出的46名代表、由总统指定的8名代表组成,并由总统召开。国民特别会议在其议事日程上之事项审议完毕即行结束。④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如伊拉克的革命指挥委员会。《伊拉克共和国临时宪法》第37条和第63条第2款分别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机构。非经革命指挥委员会以2/3的多数通过,不得修改本宪法。

我国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和1982年现行宪法都规定,修改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项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行使修宪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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