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5页(8438字)

研究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历史、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原则的科学。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类型、原则、解释和保障等内容,是指导研究宪法的基础理论。①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的特点是: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依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这种程序比修改、制定其他法律的程序更严格、更复杂。中国古书上有过“宪法”一词,《国语》上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等语,系指一般的法、制度。欧洲古代也有宪法概念的产生,是指皇帝的诏令、谕旨。这些宪法的概念与近代宪法的概念不同。近代宪法即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取得胜利后制定的宪法,有特定的含义,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6条指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是对近代宪法的最典型的概括。②宪法的本质。它的实质是表现了各阶级和阶层的政治、经济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是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实际政治、经济力量较量的结果,是在一定历史发展的阶段上,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保持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宪法又随着各阶级和阶层的政治、经济力量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对宪法的影响也日益增大。近二三十年来,一些国家的宪法强调发展经济、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反映了这些国家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也反映世界进入了发展与和平的时代要求。我国宪法更突出了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我国经济力量的壮大和发展,体现了我国对社会主义宪法实质理论的发展,也是对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宪法的本质理论的发展。③宪法的类型。根据宪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政权的阶级本质对宪法所作的基本分类,称为宪法的类型。所以宪法的类型是由经济基础和政权性质决定的,不同类型的宪法有不同的形式,同一类型的宪法有大体相同的形式,也有不同的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多样的,但按其性质基本上是两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不同类型的宪法有其不同的特点:第一,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保护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它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第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没有规定国家的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公开表明自己的阶级性,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第三,资本主义类型宪法规定了许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对封建制度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工人阶级也曾利用这些权利和自由为争取民主权利而斗争,但这些权利和自由不能超出资产阶级的局限性。资产阶级宪法学者对宪法作了许多分类,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等,对宪法研究有一定的作用,但这些分类并没有触及宪法的阶级本质。④宪法的原则。无论资本主义宪法或社会主义宪法都有一些基本原则寓于宪法之中。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中,资产阶级及其政治思想家提出了许多的主张,总结了一些经验,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些主张和经验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在取得胜利并建立政权后,用宪法的形式将这些主张和经验规定下来,成为资本主义宪法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三权分立,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互相制衡;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的学说,并将它写入宪法,强调保障人权;保护私有制,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这些原则外,资本主义宪法还规定一些其他原则:如共和制不能改变、联邦制不能改变、放弃战争等。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也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第一,社会主义。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以达到共同富裕。实行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不仅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且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则,即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实行统治。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只有工人阶级政党才能领导人民群众夺取政权,建设社会主义。第四,民主集中制的无产阶级专政组织形式。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有适当的组织形式,这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第五,法治原则。依法治理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原则。第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才能够妥善地解决民族问题,建设社会主义。⑤宪法的解释。对宪法的文字和内容所作的阐明和界定称之为宪法的解释。它与违宪审查有一定的联系,要审查法律和命令是否违宪,必须先对宪法的内容或文字作出解释,但宪法的解释与违宪审查又有区别,违宪审查是指法律是否违宪及其效力问题。资产阶级宪法学者对宪法的解释作了不同形式的分类:以宪法解释的主体而分,可分为国家机关解释、学者解释、团体解释、政党解释;以宪法解释的国家机关而分,可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以宪法解释的方法而分,可分为立法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系统解释、文字解释等。⑥宪法的保障。主要是指为了处理违宪而建立专门国家机构或赋予相应的国家机构以权力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所谓违宪,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命令、行政措施和法规以及国家机关或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也有的学者认为违宪的主体不包括公民。有的国家认为法律、命令、行政措施违背宪法时,都属违宪,法院或有关专门机关都能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则认为法院只能审查行政命令和措施是否违宪,而不能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有的国家对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或命令,可全部或部分撤销;有的国家则只在诉讼案件中由法院宣布法律或命令的全部或部分对该案不适用,不能撤销这项法律或命令,法院也不能主动审查某项法律或命令是否违宪。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1803年审判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一案中确立的,从而创造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的先例。在美国的影响下,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建立了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有许多国家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现在世界各国对审查违宪、保障宪法的实施的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代议机关。即是由立法机关或代表机关对法律、法令、行政措施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赞成由代议机关审查违宪者认为,议会代表人民,其立法权没有限制,它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只有立法机关才能行使这个权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我国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第二,司法机关。即法院有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赞成司法机关有违宪审查权者认为,司法机关并没有侵犯立法机关的权力,因为司法机关只是审查违宪的法律,并非拥有立法权,司法机关是适用、解释法律的机关,当然可以解释、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第三,宪法法院。赞成设置宪法法院者认为,这是由区别宪法制定权和普通立法权所产生的当然结果,而可以担当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任务的机关,不是法院,而必须是政治的代表机关,也就是宪法法院。除以上三种主要形式外,还有的采取宪法委员会的形式,如法国。

宪法的历史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①近代意义上的宪法;②现代意义上的宪法;③第二次大战以后的宪法。这三个历史阶段的宪法的时代背景不同,宪法所产生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各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这是从17世纪到19世纪时期的宪法。这时世界历史由古代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发展,资产阶级逐步兴起,要求实行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人身自由、个人自由、保护人权和私有财产,反对封建专制、人身依附、关税壁垒、封建割据。一批资产阶级的先进的政治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等学说和思想。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要求在政治上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因而产生了资本主义宪法,也就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在历史上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对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巨大的作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特点是反映了早期资本主义的民主思想:保护私有财产、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保障人权。这一阶段的宪法的主要代表有早期的英国不成文宪法,17世纪英国制定了几个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是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近代宪法的另一个代表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这是美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独立战争的产物,是进行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而取得的胜利成果,是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在宪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美国宪法确立三权分立制、总统制和权利法案,为后来各国宪法所仿效。早期具有近代意义宪法的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宪法,是1791年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即法国宪法。1789~1794年的法国革命,是继17世纪英国革命和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后的一次更彻底、更深刻的资产阶级革命。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1791年国王被迫签署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第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这是进入20世纪,俄国的十月革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宪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的特点是公开规定宪法的基本任务是确立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城市无产阶级和贫农的专政,规定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部宪法对巩固和建设苏维埃政权起了积极的作用。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受了俄国1918年宪法的影响,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公民在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使这部宪法成为资产阶级现代宪法的典型。第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宪法。由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各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渴望民主与和平。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新中国成立前民主革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949年革命的胜利,也在世界上特别是第三世界产生重大影响。这时各国的宪法发生了新的变化,呈现了新的特点,一些国家的宪法详细地规定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放弃战争、维护和平;加强对宪法实施的保障,设立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采用公民投票制等。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行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形式,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体现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特色。我国1982年宪法的通过及其后的三次修正案,规定了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这些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宪法的理论。许多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强调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以求得生存权和发展权,体现了这些国家宪法的特点。

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社会制度主要指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决定其政治制度与社会的意识形态。因此,不论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规定了经济制度,不过详略不同而已。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适当赔偿,不得收为公有。”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定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我国宪法还规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二是进行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教育。为了发展民族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中也非常重视经济问题,埃及宪法专门有一节“经济成分”,规定了对各种所有制的政策,委内瑞拉宪法也规定了经济权利,鼓励经济的发展并生产各种不同的产品,以创造新的财富来源,增加人民的收入和加强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制度是指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国体和政体,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用何种政权形式进行建设和反对敌人。资本主义宪法并不公开说明国家的阶级性质,我国宪法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已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国体”和“政体”是紧密相联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决定有什么样的政权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又是为“国体”服务的,没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就不能代表国家去实施其管理。资本主义宪法规定的政权形式繁多,但主要的有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又可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此外,还有委员会制。君主立宪制又可分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与二元君主立宪制。资本主义宪法规定的政权形式,一般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政权形式也是多样的,有苏维埃、议会制等形式。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式,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在有的国家宪法中称公民为国民。国籍是指某人属于某一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因而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具有某国国籍是能否成为某国公民的前提条件。权利是指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实施某一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在早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的斗争提出和形成的。他们提出“公民权”和“人权”的口号,主张“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和自由。这些口号和主张首先被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lndependence)所确认,它宣称:“一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宣布:“人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反抗。”这是继美国独立宣言之后的又一个人权宣言,这个宣言后来成为1791年法国宪法的序言,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将自由、平等的人权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在美国、法国等国宪法的影响下,各国宪法纷纷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制定的宪法以及德国魏玛宪法的产生,进一步推动了各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视和发展,第一次提出了被剥削者的权利和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侵略的胜利、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纷纷兴起,各国宪法对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又作了新的规定,使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主要是:①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即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②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③人身自由。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留、逮捕、审讯、搜查和监禁,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有迁徙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拷问和酷刑,任何人在法院宣告有罪之前应看作无罪,禁止强制被告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等。④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即公民有私有财产权、劳动权、享有最低程度的健康权、自由选择职业权、环境权、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权。社会主义宪法还规定劳动者有休息权、妇女、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⑤公民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即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各国宪法对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主要有:①遵守宪法、服从法律的义务;②纳税的义务;③尊重私人财产;④保卫国家;⑤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

国家机构 国家机关的总称。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的国家又将立法机关称为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通常是指议会,又称国会。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通常都贯穿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议会最早起源于英国,是由中世纪封建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法国议会的产生也起源于封建时代的等级会议。议会的构成,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一院制,一是两院制。议员通常由选举产生,两院制的上议院的议员产生方式,则有世袭制、任命制和当然担任制等多种方式。议会内设有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等组织,委员会又分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临时性委员会、两院联合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等。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和弹劾权等。国家元首通常是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有的称总统,有的称国王,有的采用其他名称。国家元首一般为一人,也有的宪法规定为两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内阁制的,君主是“虚位”君主,实权完全在内阁手中。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的权力很大,拥有行政、司法、立法和外交大权。共和制国家元首通常称为总统,在内阁制共和国的总统一般是统而不治,没有实权,在总统制共和国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很大权力。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通称内阁,起源于英国。也有称为部长会议、大臣会议的。政府通常由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组成,在内阁制国家,内阁通常是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制的责任一般表现在:内阁全体成员必须就内阁的总政策和各部的政策向议会负连带责任;内阁部长彼此之间互相负责;部长对国家元首的行政行为负责。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普通法系的法院组织比较复杂,英国的法院可分为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议院,以及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大陆法系的法院组织则比较简单,法国的司法机关分两种,一是普通法院,由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警察法庭、轻罪法庭、专门法庭等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巡回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等中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组成。二是行政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制度是在中国革命中逐步形成的。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行使其他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负责。我国的国家机构表现了不同于三权分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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