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9页(380字)

亦称“宪法本文”。宪法中章、节、条、款规定部分的称谓。宪法的主体部分。称宪法章、节、条、款规定部分为正文,一是用以区别其前面“序言”和后面“附录”称谓的不同;二是表明章、节、条、款规定部分是宪法的主要内容部分。宪法正文规定的内容多、范围广,都是关系国家的重大问题。一部宪法是否适合实际需要,主要取决于正文这部分作出的规定是否恰当。为了叙述明晰和使用方便,宪法正文条款一般都按其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繁简划分为部分、篇、章、节若干层次。不划分层次的宪法很少。世界各国宪法正文的条文,最少的是美国宪法,仅7条,最多的是前南斯拉夫宪法,有406条。据对133部现行宪法的正文条文统计,100条以下的42部;100到200条的70部(其中100到150条的52部,150条以上到200条的18部),200条以上的2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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