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4页(1165字)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程序、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程序等。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日常消防监督程序 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公安消防监督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在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并抄送有关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整改文书,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并填写《复查验收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消防监督程序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对化学危险品进行消防监督,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申报的安全申核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审核意见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不办理准运手续。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程序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30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20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开工或者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应当监督建设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程序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30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填发相应的《审核意见书》。公安消防机构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应当登记注册,审查进口手续并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经复检合格后,于5日内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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