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9页(2024字)

又称能力罚。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相关的行为能力,或者责令其作出某种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为罚的基础是后者具有某种法定资格或权能。而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该种资格或权能有关,或者违法相对人具有做出特定行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但是有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其他的行为罚形式,如责令降价出售,责令退还土地,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治理、责令恢复原状、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撤销银行账号等。实施行为罚的主体,在我国一般是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外,也有类似于行为罚的制裁形式,但这一类处罚的决定或实施权多由法院行使,如美国,对滥用特权的公司之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吊销就必须由法院决定。西班牙、土耳其等国对违法的社团作出解散的处罚决定,需由法院以判决为之。

暂扣、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主体依法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执照而违法行使其被许可的权能,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所采取暂时限制或剥夺其相应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许可证是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相对人申请而核发的,允许特定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行为能力和资格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许可证有多种表现形式,称谓不一,有的直接称许可证,如矿山开采许可证等,有的则称执照、准许证、特许证、证照等。尽管许可证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容都是赋予特定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行为能力。如果持有许可证的相对人不按法律要求行使这种权能,便可构成行政违法,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暂扣,即短时间扣留有关的许可证或热照,是对相对人相应行为能力的限制;吊销,是对相对人相应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剥夺,后一种方式会对持有证照的相对人权益产生较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作出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如相对人要求,应适用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 行为罚的一种形式,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所采取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这种处罚形式的内容实质上是限制或剥夺了被处罚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行为能力,故属于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形式具有下述特征:①实施该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采取该种措施职权的行政机关;②受处罚的对象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违法行为必须与某种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关性,如企业招用未满16岁的童工参加生产劳动,即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企业生产假冒、伪劣药品、食物、化妆品及销售淫秽书刊等,即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后果违法等;都表明违法行为与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关性;③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都有一定期限规定,如果违法相对人在限定期限内经过整顿,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可以重新获得生产、经营活动能力,这表明了其处罚与教育的双重功能;④责令停产停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和形式进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处罚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吊销执照 见吊销许可证。

责令恢复原状 行为罚的一种形式,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责令其使受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原有状态。实施责令恢复原状这种处罚形式的前提是,当事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了特定的对象,而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可以恢复原状,如果被侵害对象不可能恢复原状,则不应适用此种处罚形式。责令恢复原状一般与其他处罚形式合并适用,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和保证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得到维护的双重目的。例如,行为人实施了破坏道路交通标志或其他设施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之适用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如果被破坏的交通标志或其他设施能够恢复原状,应责令相应的行为人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责令赔偿损失 行为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责令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方面的损失予以金钱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内容而言,既包括对财产权侵害的赔偿责任,也包括对人身权或精神权利的损害赔偿;就范围而言,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违法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就外部形式上看虽然是一种行为罚形式,即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但就内容看又涉及到财产内容,因而也具有财产罚的某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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