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7页(384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助行政长官进行决策的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行政会议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为行政长官提供咨询意见,发挥集体的力量,帮助行政长官决策;二是使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能互相配合,因为行政会议中包含有行政与立法两方面的人士,有利于互相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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