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5页(557字)

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规定对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的条件、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调整行政救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救济法由调整不同种类救济方式的法律规范组成,其本身没有统一的法典。作为行政救济法的法律(这些法律同时也属于行政法制监督法的范畴)主要包括:①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侵犯后,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请求救济的条件、方式、程序;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侵犯后,向人民法院请求救济的条件、方式、程序;③行政申诉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侵犯后,如依法不能获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而依法向法定受理申诉的国家机关请求救济的条件、方式、程序;④行政赔偿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侵犯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请求对其损失予以赔偿的条件、范围、标准、程序。

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救济法还包括请愿法。我国现行宪法未规定请愿制度,故行政救济法中也没有请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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