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1页(1076字)

国家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或根据法院的判决,依法从国家财政专门款项中赔偿相对人因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行政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

“行政赔偿”一词在具体语境中可指以下三种不同的意义:①国家依法向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活动;②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侵犯的相对人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③为补救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相对人合法权益而构建的以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形式的行政责任,具有自己的特征:①行政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而民事赔偿责任则是由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造成的,行政违法责任、行政合同责任则是由违反法纪和行政合同的行为引起的;②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具体赔偿事务则交由特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由个人、组织来承担,特定情况下包括国家,其他形式的行政责任主体有行政相对人或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公务员;③关于行政赔偿责任的各种规则完全由法律详细规定,不能像民事赔偿责任那样可由缔约双方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在合同中予以约定;④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亦有很大差异,各国对此规定十分复杂,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⑤行政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是金钱偿付,这与其他形式的行政责任不同。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西方由于深受“主权豁免”原则的影响以及该原则在法律史上的逐步退隐,行政赔偿责任经历了完全否认阶段、承认公务员个人责任阶段、承认国家和公务员个人双重责任阶段、承认国家责任阶段。

行政赔偿缺席的具体内容在各国差异较大,但主要制度和规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行政赔偿归责原则;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③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④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减免;⑤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⑥行政赔偿程序;⑦行政赔偿法律适用;⑧行政赔偿费追偿制度;等等。

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现代民主、法治在我国日益发展完善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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