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0页(387字)

规定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一般原则、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3日发布施行,《条例》共5章21条。第1章总则;第2章处理依据;第3章处理程序,第4章罚则;第5章附则。《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明确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争议各方违反《条例》,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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