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0页(454字)

一国为了科学管理和设立政权机构而制定的有关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它是国家实行分级管理、设置相对应的行政区域政权的基础和条件,行政区域如何划分的原则,是由一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同时受地理条件、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的行政区划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废除分封制,在全国实行郡、县两级行政区划。以后各封建朝代均有不同变化,例如元代始设省,省和县是地方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新中国建立后,将旧中国的35个省、一个地方变为29个省、9个行署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1个地区,共41个省级行政单位,分别由华北、华东、东北、西北、中南、西南6个大行政区领导。其后,又于1953年、1956年等进行过数次调整。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主要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市。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截至到1997年底,全国共设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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