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0页(1046字)

行政区划的全称,亦称行政区域结构。根据国家的阶级本质、任务和职能,将本国领土基于不同规模不同级别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单位,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以开展国家对地方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故行政区域划分是国家对其疆土行使主权、管辖、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

行政区域,是根据国家的行政管理的需要划分的,它不同于以气候地貌等条件为基础自然形成的地理区域。①照顾到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的发展程度。从政治条件看,各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有利于行政管理。从经济条件看,在一个行政区内,要有一个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地区,以缩短各行政区之间在自然资源分布方面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的差距。进入80年代后,为了更快地发展农业生产,要求行政区域划分能反映出便于城市领导县的发展趋势。②遵行便于人民参加地方行政管理原则,在一个行政区内,选择一个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比较发达的、在地理方位上又比较适中的城市或镇作为行政中心所在地。③城乡人口要有一定比例。合理布局城乡居民,力求避免因安排不当而造成行政区之间城乡人口相差悬殊,以防止有的行政区内城市多,有的行政区内城市特少的情况出现。④综合平衡交通运输条件。⑤体现国家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确定行政区域时,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单独划出来,并且在地理位置上使同一少数民族居民聚居区域相互接近或靠拢,为尽可能地建立一级民族自治地方创造条件。对那些暂时尚无条件成立一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居民比较集中的居民点,也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使他们建立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的民族乡,以保证他们安居乐业、各得其所,使其同样感受到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和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民族政策的温暖。⑥行政区域划分,应高度重视巩固边防、保家卫国的需要。边防地区的行政区域结构的建设和调整,要服务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体现国家安全和便于当地居民的正常地劳动、生活、学习和从事各项经济建设事业。

各国宪法对本国行政区域都有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此外,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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