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6页(231字)

又称行政惯例,行政机关在长期处理具体行政事务中形成的习惯作法或不成文规则。行政机关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应严格依法办事,一般不考虑行政先例。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时,通常应考虑和遵循行政先例。行政先例虽不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可根据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可随时改变旧的先例而创立新的先例,但行政机关不能毫无根据地任意变更先例。否则,相应行政行为即构成反复无常的滥用权力,可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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