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6页(575字)

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法律地位、工作及会议制度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法分中央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地方行政机关组织法。中央行政机关组织法又分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办公机构组织条例;地方行政组织法又分一般地方行政组织法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条例。行政组织法通常规定下述内容:①行政机关的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②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程序;③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④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的职权;⑤行政机关的活动原则和基本工作制度,如各种行政组织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及其相关制度;⑥行政机关的主要会议制度,如各种行政组织法规定的各级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常务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制度;⑦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编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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