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4页(999字)

国家依法对除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实行的进口配额管理。根据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

管理机构 国家计划委员会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负责全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品种的调整,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一般商品年度进口配额总量,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况,国内工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需求,以及国家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国家计委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和生产、建设需要分配下达。在国家计委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对商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申请。

配额的申请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当申报进口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实际完成情况等有关材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核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参照上年水平签发进口配额证明。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计委统一发放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行政处罚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①未按规定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②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配额证明的;③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对上述行为,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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