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1页(244字)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而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种行为无须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即可主动作出,所以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如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便是依职权行政行为。此种行政行为的特点是:①当法定的事实发生时,行政机关即具有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力和义务,行政机关有义务作出相应行为,意味着其不作出即构成失职。②对于依职权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往往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对此种行政行为的审查,多注重行为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为的证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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