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4页(595字)

议会对已经审议修改的议案作出决定的过程或活动,表明议会对议案赞成或是反对的态度。议案在议院全体会议审议中再无修正案提出时或不同意见已无妥协可能时就要进入表决阶段。除个别争议较大的议案采取逐条表决的形式外,多数议案均采用整体表决的形式。表决又可分为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形式。公开表决的方式依其精确程度通常有:呼声表决,以双方呼声大小为判断标准的表决;唱名表决,即当大致有一定数目的议员赞同议案时,由议会秘书逐一唱名的表决;举手表决,即赞成者、反对者和弃权者依次举手表明对议案的态度,由议会秘书清点各方的票数;起立表决,标准与举手表决差不多;列队或分组表决,两方议员分别通过指定的门或通道,由议长选定的记票议员或议会秘书记数的表决;点名表决,即在出席议员不足法定人数时由议长决定采用的表决方式,由武装警卫逐一将缺席议员强制带至议院,回答是否同意议案;记名表决,即填写表决票的表决。目前各国议会在点名和记名时多采用电子计票。秘密表决主要是进行无记名投票,由于不能反映议员在法律和社会问题上的态度,因而在立法议案的表决中很少使用,多用于对人事问题议案的表决。根据我国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对立法议案的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方式的采用。六届人大以前,表决以举手方式为主;此后便多以电子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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