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0页(354字)

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对事故原因作出科学鉴别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作出鉴定。鉴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负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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