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系统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4页(744字)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规定,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⑤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出场所。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有线电视台按其设立单位和覆盖范围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两种。前者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后者是指由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位置在远离市镇中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部队、团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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