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1页(258字)

我国选举制度中间接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因为我国在县乡层次实行直接选举,所以能成为原选举单位的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除此之外,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因而这一概念还应该包括选举产生解放军代表的单位。代表要依法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辞职须向原选举单位提出并经其同意。代表职务出缺的,也需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代表还可以依法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应邀列席产生其代表职务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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