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4页(554字)

规范征兵工作的行政法规。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新兵征集工作,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条例》共10章49条。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制度根据以及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第二章兵役登记,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及兵役登记等;第三章体格检查,规定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第四章政治审查,规定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第五章审定新兵,规定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第六章交接新兵,规定交接新兵的具体方式、方法。第七章运输新兵,规定新兵运输工作。第八章检疫和退兵,规定了新兵到达部队后的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退兵处理。第九章经费开支,规定征兵和兵役工作所需经费的来源,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第十章附则,规定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的强制措施和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损失的人的惩处措施。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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