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4页(618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一种职权。侦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鉴定、通缉。所谓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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