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3页(809字)

国务院的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54年,当时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1年起改为国务院的部委级机构至今。

主要职责是:①制定货币政策、信贷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储蓄政策,编制信贷计划,运用货币政策和法律、行政手段,保证各项金融政策的实施,保持货币稳定,维护金融安全有效地运行。②制定基本金融法规、条例和有关金融业务规章,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③对全社会的信贷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预测,对全社会的信用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负责对社会公布金融信息。④审批、协调、稽核、监督各类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制定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标准,制定和审核其金融业务的基本规章制度,核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颁发经营业务许可证;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参与审批中央企业债券,审批并组织发行金融债券等。⑤负责人民币的印制、发行、管理,调节货币流通。⑥负责国家外汇、金银储备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监测、登记、统计全国的对外负债,按照国家计划协调、审批我国对外借用商业贷款和向国外发行债券;调节国际收支。⑦监督管理资金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和保险市场等。制定金融市场管理规则,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实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⑧管理国库。编制国库会计报表、监督国库收支,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⑨领导和管理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建立和健全全国金融系统的清算体系。领导和管理金融科技工作等。⑩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负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办公厅、计划资金司、政策研究室、条法司、调查统计司、银行司、保险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金融市场管理司、稽核监督司、支付与科技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货币金银司、会计司、国库司、国际司、人事司、教育司等司局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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