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4页(692字)

经过专业考试和有权机构认为已达合格的水平与能力称为专业资格。已获得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经政府注册可从事专业操作的资格称为执业资格。专业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专业的划分、颁授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都由政府管理;二是专业人员组织依法自行颁授专业资格,执业资格由政府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第二种专业制度,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澳门多年来实行政府直接管理专业制度,专业制度还不完善,也无统一立法,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采取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完全相同的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9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但未授予专业团体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的权利。这显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但有权制定评审和颁授执业资格的办法,而且有权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业资格则是专业人士经过有关专业学会的专业考试、取得合格会员的资格,专业学会制定严格的守则,以保证会员在专业操作上遵守专业道德和纪律,学会有权按照章程处分会员,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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