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3页(302字)

中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1954年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对其地位和设置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现已设立的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同专门人民法院一样,它们也不是按行政区划,而是按特定部门设立的,如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设在铁路分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设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等等,因此它们各在其所管辖的特定范围内行使检察权,以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