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405页(585字)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

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

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特区经济活动的开展,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公司业务范围:承办资金筹集和信托投资业务;经营或者与客商合资经营特区的有关企业;代理特区客商与内地贸易往来的购销事宜,并提供洽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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