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828页(504字)

汇报一下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邮政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名称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应考虑修改。考虑了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建议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二个方案,建议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

我们倾向于第一个方案。

关于邮政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一句,将这一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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