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930页(3257字)

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办理放款、结算和保险业务以及从事租赁、信托投资、证券交易、资金融通、房地产开发、黄金和外汇买卖等项业务过程中取得的利息、利差补贴、手续费、价差等收入的总和。

金融保险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认营业收入。根据规定在各项业务合同签定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具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特点,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具体的:各项放款业务所产生的利息、使用费等收入,在计量和收款上不存在重大不定因素时,即可予以确认。可根据合同、协议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按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在合同、协议生效日按时间、比例计算;各项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费收入,应在保单开始生效日或续保开始日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一次或分次确认整个保险期间保费收入的实现;保险手续费收入则应在有关保险单开始生效日或续保开始日即予以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各项手续费收入可以采用完成合同法或完成百分比法来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前者是指只有在最终完成一项或几项劳务的最后一项工作时才能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后者是指所要提供的劳务是在一个持续的基础上在某一时期内进行,收入参照每项作业的成果按比例加以确认,一般按直线法进行。

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它营业收入。利息收入是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是企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它收入。其中:

(1)分保收入,指企业在再保险业务中作为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对分保人(再保险被保人)已经承保的保险金融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2)追偿收入。指企业对投保户发生的损失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进行赔付后,依法向第三者责任人索赔不属其免责范围内所造成的损失而取得的赔款收入。

(3)担保收入,指金融保险企业为了促进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利用自身的信誉为各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

(4)外汇买卖收入,指企业在从事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期限,不同货币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率、汇率水平的差异而获得的利润收入。

(5)手续费收入,指企业在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国库券、股票及各类债券等项业务的过程中收入的手续费收入。

(6)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指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和未到期的投资性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7)代保管收入,指企业代其他企业或个人保管各类资产而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不属于上述收入内容,但应计入营业收入的其他收入。

(8)各项营业收入的管理应做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加强监督,保证企业损益的真实性;各项收入按规定分别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了金融保险企业的利润总额。

金融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全部的营业收入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再减去企业成本支出,即:

金融企业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

保险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在此基础上再减去转提的责任准备金差额。即:

保险企业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转提责任准备金差额

投资收益是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向其他单位投资所获得的利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股利、利润和利息收入的总和,而不是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企业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的投资额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如为净损失,应在投资风险准备中核销,而不应与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收入相抵后,以其净额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因各种原因收回的对外投资额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则应计入投资收益。

转提责任准备金的差额是指保险公司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若为正,表明企业本年应增提差额部分责任准备金,反之则应冲回这部分差额,作为企业当年营利润。不同险种各项责任金的转提也不同。

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的提转,对于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未到期保单的一种责任准备,用以备付各项确定的应赔或预期应赔的债务)时,应按企业当期保费收入的50%计提,并于下一年度同期如数转回;对于一年以上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该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保险公司在年度终了,可按年度业务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要转回上一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根据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和有关业务的计算而提取的,所提责任准备金应在下一年度内转回。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企业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特殊原因(主要指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其中:

非常损失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扣除保险赔偿款及残值),还包括由此造成的善后清理费用。

公益救济性捐赠,指国内重大救灾或慈善事业的救济性捐赠支出。

金融保险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新制度规定的统一分配制度进行的,即依法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投资协议、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在投资者之间分配,与其他企业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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